民法典来了,高空抛物“全楼买单”不再是最终结果

发布时间:2020-07-23 阅读次数:2618

转自:中国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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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里高楼林立,同时也伴随着高空坠物的隐患。这往往伴随着极大的危险性,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此次民法典对“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明确表态,彰显着坚决守护群众头顶安全的立场,法条中明确物业管理方的责任,也有利于减少伤害的发生。

高空抛物何时休?   

   一颗小小的鸡蛋,从十几层楼的高处扔下也能砸破头骨。而在屡屡见诸报端的案例中,被抛出窗外的物品往往比鸡蛋更有杀伤力。

   广东一名仅三个月大的女婴,被楼上扔下的苹果砸中头部导致重伤;贵州一个10岁男孩竟从高空抛下一个灭火器,楼下干活的女子被砸身亡;甚至夫妻吵架还玩起了“飞刀”,菜刀、案板飞出窗外……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200余件,其中近三成案件导致了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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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条款”引争议    

   高空抛物现象,近年来时常引发风波,其中很多案件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最后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引发了很多争议。

   在《民法典》确立以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高空抛物案中,如果找不到责任人,则推定所有住户都有“抛物”的可能,应由所有住户一起赔偿,除非住户能够自证清白,被砸者的损失,将由全楼业主共同承担,即所谓的“连坐”,诸如此类的案例屡见不鲜。

   这样立法的目的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助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然而,这种解决方式的可操作性并不高,并可能违反民众意愿,往往造成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运而生。

   此次民法典对这一“连坐条款”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民法典赋予了相关建筑物使用人在先行给予被害人补偿后,可以继续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补偿行为不再是终局,而仅是一种“垫付”,“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将得到改善。

    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公平,还在于警示。如果高空抛物的受害人因为找不到元凶而得不到救济,倘若没有任何人为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买单”,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相信,高空坠物会越来越少呢?

   《民法典》对现有的关于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 

   首先,《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由此,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针对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民法典》完善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规定,规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此外,《民法典》明确了建筑物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除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该事件发生外,也确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守土有责”。

   同时,《民法典》直接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举措将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对责任的承担有了更明确的划分,可以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对高空抛物的受害者而言,维权将有更清晰的主体,同时对物管公司履行职责、改善管理也有着促进作用。

如何防止高空抛物



业主之间要相互监督,如果发现有人高空抛物随时进行举报,全力做好提醒工作



要加强业主安全教育工作,告知他们如从高处抛下物品对他人造成伤亡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业主需要特别注意门窗等用品,定期进行检修,一旦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更换



不要在阳台外沿的地方摆放花盆或者拖把等各种悬挂物



家长需要做好儿童教育工作,平时在生活中需要言传身教,千万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在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等高空作业时,要做好防护措施,避免物品不慎坠落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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