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放楼道被清理,业主状告物业索赔,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2-07-19 阅读次数:1675
北京一小区业主称,
其将含有多张收藏版纸币的物品
堆放于自家门口楼道内,
后发现物品丢失。
认为是被小区物业清理后变卖,
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财产损失3000元。

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消除火灾隐患,
提前限期通知自行收回室内的情况下,
对公共区域杂物按无主财物清理,
属于正当履职范围,
未侵犯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海淀法院驳回业主的全部诉请。



 收藏品放楼道被物业清理 

 损失谁来赔?


原告孙先生诉称,其爱人为方便收拾家务,将保存多年的书籍放至整理箱内,并暂放到门口楼道内,但其爱人不知书籍内夹有收藏的多张第四版面值100元人民币。

此后,其与爱人外出购物,回家时发现整理箱丢失,遂报警处理,经派出所民警现场询问得知,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整理箱进行清理,并当作废品变卖,物业公司拒绝对损失进行赔偿。
孙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将暂放至门口楼道内的整理箱进行清理,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提出赔偿诉请。
物业公司不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孙先生办理入住手续时曾签订《入住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住户不得占用楼梯间、通道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他人正常使用,孙先生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如因违反协议堆放私人物品而造成损失,应自行承担后果

另外,此前小区一住户失火,物业通报此次火情,并按小区单元门张贴通知,告知大家将开始对小区楼宇内公共楼道等公用空间内违法堆放物品进行全方面清理。后公司人员发现孙先生门口楼道内有人堆放双开门衣柜,由于根本无法搬动,所以进行了拍照,但并未清理此楼道任何物品。
之后,孙先生找到公司经理反映丢失财物,但公司并未拉走和变卖所述物品。物业公司称,孙先生提出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其所述损失系自身原因造成,与公司无关。

法院:驳回 



孙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配合物业公司对小区安全进行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孙先生主张物业公司在清理楼道内堆放物品过程中,违法处分其存放财物,造成其经济损失300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且与法院查明事实亦不相符,所以,法院对孙先生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 

 随意占用公共空间 

 或需承担法律后果 



目前,像本案中孙先生的情况比较普遍,居民在家门口放置鞋柜、楼道中堆放物品等情况非常常见。法官指出,这种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极易产生财产纠纷。


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据此,除专有部分外,建筑物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不可随意进行占用



本案中,孙先生在楼道中堆放双开门大衣柜及其他物品,属于私自对于共有部分的占用,侵害了其他共有业主的合法权益


楼道堆放杂物并不少见

轻则损失财产

重则伤及人员



01

楼道堆放杂物存在火灾隐患

楼道是公共空间,占用楼道空间堆放杂物会带来安全隐患。废弃杂物多为木制品、棉织品、纸制品等可燃物,存放时间久,稍遇明火极易引起火灾。楼道是居民行走的通道,抽烟随便乱扔烟头者有之,儿童玩火、燃放爆竹者有之,这些都很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02

楼道堆放杂物造成住宅楼安全隐患

小区楼道属于公共消防通道,是广大居民日常出行的唯一通道,部分住户将杂物堆放在小区楼道内,影响了居民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环境,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当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时候,将严重影响他人逃生。

03

楼道堆放杂物影响清洁

楼道里堆满了杂物,占据、遮挡了地面以及墙壁的很大一部分空间,导致保洁人员无法对这里的环境卫生进行清洁,久而久之,堆放杂物的地方也就成了卫生清理上的“死角”,脏乱不堪。



从真实的案例出发
看看在楼道里堆放杂物
会造成什么后果?


楼道杂物起火致人伤残、赔偿600余万


2020年1月27日夜晚,朝阳区某小区业主老王长期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引发火灾,邻居小瑞被楼道杂物挡住了唯一逃生的出路,不幸被熏倒、烧伤。
因楼道堆放杂物起火致人伤残,老王及小区物业被一审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共计赔偿633万余元。



楼道起火、业主坠楼身亡

2013年4月15日下午3点,北京一小区楼道起火,业主纪某从5楼窗户跳下,不幸坠楼身亡。此次着火原因正是同楼层的蔡某在楼道堆放的浴霸和纸板箱引起。



放在楼道里的杂物起火烧伤少女

2014年,如东县某小区2号楼3单元505室的16岁少女姗姗,因业主在楼梯间堆放杂物、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导致烧伤,致十级伤残。



随意占用公共空间,

或需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



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02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03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楼道属于公共空间

对于放置私人物品占用该通道的

极易产生火灾风险

或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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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法院判决


来源:北京青年报、物业管理圈
主编:江雨版权归作者所有,如侵权,请告知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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